为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消费,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好地统筹城乡发展,现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在中心城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买单套面积90㎡(含90㎡)(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不含储藏室、车库、车位、阁楼面积,下同)以下的给予房款总额(以开发企业开具的税务发票为准计算,不含储藏室、车库、车位、阁楼价款,下同)5%的购房补贴;单套面积90㎡-144 ㎡(含144 ㎡)的给予房款总额4%的购房补贴;单套面积144 ㎡-180㎡(含180 ㎡)的给予房款总额3%的购房补贴; 单套面积180㎡以上的给予房款总额1%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30日内,购房人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等资料,到购房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领取。
二、实行首套商品住房商业贷款贴息。在中心城市范围内采用商业贷款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且单套面积在144 ㎡(含144 ㎡)以下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给予商业贷款1年的贴息。贷款贴息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30日内,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贷款合同等资料,到购房所在地的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领取。
三、实行二手住房购房补贴。在中心城市范围内个人购买二手住房的,给予房款总额(以购房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证载的为准,不含储藏室、车库、车位、阁楼价款)1%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30日内,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购房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领取。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其中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25万元提高至3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对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家庭并符合贷款其他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加大住房信贷支持力度。对通过商业贷款购买首套普通新建商品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具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风险情况自主确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新建商品住房的,各商业银行执行首套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新建商品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本意见所指的中心城市范围是指:一是东至宿新高速、新宿沭公路、张家港大道、合欢路、宿新公路、南华路、宿新高速,南至徐宿淮、宿新高速公路,西至省道250连线处,北至骆马湖、新沂河;二是洋河新区北至古黄河,西至经十二路,南至徐宿盐高速,东至宿宿淮铁路。
本意见所指新建商品住房中不含自建房、小产权房、各类政策性住房以及由小产权房转化为商品住房的房屋。
本意见的实施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截止,凡在此期间签订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或购买二手住房的购房者,可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对符合《宿迁市市区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条件,并已经享受货币化安置购房政府补贴的被征收人,不重复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补贴资金均由各受益财政承担。
本意见由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资料收集:于伏龙